天办发〔2011〕52号 天心区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
- 2011年05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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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办发〔2011〕52号
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长沙市天心区党内重要
情况通报制度》的通知
区属各工委、党委(党组),各街、镇,区直机关各单位:
《长沙市天心区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》已经区委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办公室
2011年5月26日
长沙市天心区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,提高党的工作的透明度,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建议权、批评权,使全体党代表积极参与党内事务,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以合法、平等、公开、及时、真实为原则,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,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,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不良风气,推动党的各项事业顺利发展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情况是指党内的重大部署、重大决策、重大问题等情况。
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
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的通报主体为区委、区纪委。
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的通报对象为区党代表。
第三章 通报形式和内容
第六条 区委的重要决议、决定和重要情况,应当结合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安排,通过区委有关会议、文件、通知、纪要、报告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,向全体党代表通报。
第七条 党内情况通报主要内容:
(一)贯彻落实中央和省、市委的重大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;
(二)涉及全区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;
(三)我区突发的重大事件及处置结果;
(四)区委中心组重要学习情况;
(五)区委常委会、全委会上讨论决定应向社会公开的其它重要事项;
(六)其它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。
第四章 通报时限和要求
第八条 区委、区纪委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,合理确定通报时限,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,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。
第九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,不得通报。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、决定、会议内容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不同层次、不同范围内通报。
第十条 对会议讨论的暂不宜公开的重大决策、重大事项、重大案件等,应根据工作需要,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委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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